一季度陕西省煤炭工业经济运行呈U走势
在该文中茅于轼用极其恶毒、下流的语言编造大量谎言对已故人民领袖毛泽东主席进行了肆无忌惮的攻击和诽谤。
文中所涉及的许多细节,都体现出记者对于刑事法律程序的无知,例如所谓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在法律专业人士看来就是一个笑话,因为刑事审判中对何谓律师胜诉根本不可能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在全国的各项司法统计资料中也根本无据可查。虽然被告人李庄当庭认罪,其辩护律师依然坚持无罪辩护。
重庆检方十分重视这一案件,派出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和第五分院的贺贝贝、么宁作为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支持公诉。例如,在介绍李庄时,该文使用了如下的说法: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笔者在此将李庄审判与四人帮审判相提并论,并非哗众取宠,而是在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已经尘埃落定、似乎很快就要被人遗忘的今天,用这样一篇长文,揭示这一案件背后的理论意义。在描述李庄的行为时,该文则称李庄告诉龚刚模的亲友自己要组成一支跨区域打捞队,让捞人心切的亲友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并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得到承诺后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这是因为,所谓辩诉交易是在辩诉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该交易有制度保障,一旦达成双方都必须遵守。
高子程律师于2月8日最后一次会见李庄时,问他为何认罪,李庄说,在二审开庭前几天,有重庆市某部门的两人曾先后到看守所找他谈话,而谈话的内容李庄始终守口如瓶,并一再表示是秘密。在被法警带出法庭的时候,情绪激动的李庄继续高喊:曾经有多少先烈写过认罪书,但是这不影响他们成为先烈……我希望全国16万名律师继续在外面为我伸冤……2月10日,龚刚模、樊奇杭等34人涉黑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龚刚模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权都不是由人民来直接行使的,如何防止司法为民的口号变成政府影响乃至控制司法的借口,如何防止大众化被扭曲成政治化,甚至造成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潜在冲突,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要害问题。
至此,喧嚣一时的李庄案告一段落。这篇刊登于历史悠久、业内声誉很高的全国性媒体《中国青年报》上的报道发表之后,被新华网、人民网等主流媒体迅速转载,并且在许多重庆之外的地方媒体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报道。12月12日,李庄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触犯《刑法》第306条,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经重庆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公信力弱化由政法机关来承受,从众心理、潜规则冲击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党和政府来埋单。
李庄在律师圈内并没有多大知名度,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以此罪名被起诉乃至判刑的中国律师他也不是第一个,为什么这个案件在法律界和公共舆论上引起了如此广泛的关注?重庆打黑除恶运动的特殊政治背景当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同样重要的是此案前前后后所发生的诸多跌宕起伏的事件,而对于这些事件至今没有相对全面、客观的学术分析,甚至对李庄案件的基本法律过程也还没有很好的历史性综述,而这正是本文要做的两件事情。作为一个国家公诉人,你这样说是要负责任的。
这位重庆政法系统官员最后说。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12月22日,高子程通过手机短信与当时已在网络上就李庄案写作了几篇十分犀利的分析评论文章的浙江京衡律师集团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取得联系,邀请陈有西与他一同为李庄进行辩护。这些检察官并非没有受过正规法学教育和法律专业训练,也并非不理解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但他们在刑事司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他们的态度和思想。
最终庭审于12月31日凌晨结束,没有当庭宣判。在最后一轮法庭辩论中,公诉人么宁忽然指责李庄这样一个人,到重庆来,以办案为名,住着四星级酒店六七千元一天的套房、享受着免费嫖宿,李庄当即回应:我嫖宿了谁?是你的朋友吗?姓甚名谁?你把名字说出来。倘若按照刑事被告人无罪释放的标准来统计,那么所谓律师胜诉的比例在我国绝对不到5%,在日本、法国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因为在大陆法系的刑事审判体系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任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承担的,绝大多数被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会获得有罪判决,而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则更多地是寻求为被告人减刑。而对于自从1997年《刑法》设立律师伪证罪以来饱受此罪名困扰的我国律师界而言,这篇添油加醋的报道无疑是给他们的伪证伤口上重重地撒了一把盐,引发了全国各地律师的强烈反应。
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康达律师事务所领导随即找李庄谈话,李庄汇报了相关情况,领导指示他尽快赴渝,一定在开庭前与有关部门沟通。于是,有人开始怀疑,李庄嫖娼可能是重庆政法机关设计的一个道德陷阱,首先是公诉人在警方调查之前未卜先知,然后警方为了弥补公诉人的过失事后取证,最后当地媒体扮演了喉舌的角色,将这一事件在报纸上公之于众。
可见,这两种价值观是截然相对的,却在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进程中同时存在,大到国家的宏观司法政策,小到一个个具体案件,无不体现出二者之间的冲突与博弈。而律师弱势地位的后果,是法律对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程序权利)的保障相对缺乏,对政府依法行政也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而更多地成了公权力的刀把子和枪杆子。
如薄熙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言,李庄的刑期比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笔者认为,李庄被逮捕时某些新闻媒体十分夸张并极具倾向性的报道方式对整个事件的后续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没有司法改革乃至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性推进,律师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很难有什么改变。公诉人对李庄的指责,无论是无心之作还是有意为之,只不过是遵循了我国检察机关在六十年公诉史里所形成的惯常逻辑而已。(相关简介:刘思达,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别研究员,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社会学系、法学院助理教授。高子程、陈有西两位律师查看了龚刚模手腕上的伤情,但龚声称左手的一处伤痕是2009年4-5月去海南玩的时候不小心划伤的,左手另一处伤痕系长痘自己抠伤,右手两处伤痕他自己也不清楚因何原因造成,并多次提到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长此以往,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会越来越受到质疑,律师业内也会产生两极分化,要么依附屈从于行政、司法机关,要么就在维权的口号之下走向极端。
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李庄于11月24日在重庆市高新区南方花园一茶楼内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陈进喜、李小琴等人作虚假证明,否认龚刚模是该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有的律师质疑记者对于公安机关侦查内幕——尤其是被告人口供——的大量透露,因为根据刑事程序的要求,这些信息在开庭前连侦查机关和律师都无权透露。
至于本文开头所提到的司法为民、能动司法等理念,并不是我国政法系统现任领导的创举,而只是共和国六十年法制史中始终流淌着的大众化价值观的最新体现。此外,重庆警方找到的妓女章某声称嫖客透露自己姓李,是律师,这也明显违背了嫖娼者不自报真实身份的常理。
同时,公诉人声称李庄是在四星级酒店嫖宿,而《重庆晚报》所公布的照片上嫖娼的地点则是一家名字被遮盖的洗浴中心。这次马拉松式的庭审从上午9时10分开始,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1时15分,控辩双方激辩16小时,其间三次休庭。
因此,对于法律学者和实践者而言,认真对待法律的工具性和人民司法传统,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认真对待权利,因为只有理解了前者的逻辑和土壤,才能看到后者的生命力和希望。然而,本文通过对李庄案法律过程和社会事件的分析将充分说明,这一大众化与职业化的价值观冲突并非一个由此至彼的线性转型过程,而是我国当代法律改革的一个根本性冲突,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该鉴定书于当日晚10时左右送达给两位辩护律师。且不论该文中所涉及的诸多关于龚刚模案和李庄案各种信息的来源和真实性,仅就文章的叙述方式而言,就直接体现出了一种大众化价值观,也就是将律师作为见利忘义、扰乱司法秩序、坑害人民群众的害群之马,与政法机关乃至党和政府对立起来,而完全忽视了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对于法律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作用。
二审结束后的几天,李庄的当庭认罪在媒体和网络上引发了许多猜测,有人认为这仅仅是一种辩护策略,也有人认为他可能受到了某种威胁。12月20日,高子程两次到重庆市第二看守所会见李庄,并于次日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李庄取保候审和本案异地审理的申请,但均被法院予以驳回。
这位律师叫李庄,曾经是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如今,他已经永久性地失去了律师资格,并在重庆某监狱的铁窗里度过了一年的时光。以至于律师圈内早就广为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万别当律师。
在社会主义时期,大众化价值观被放大为阶级斗争的敌我矛盾,也就是区分人民和敌人,民事法律所调整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而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则是更为尖锐的敌我矛盾——犯了罪的刑事被告人就是阶级敌人,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社会舆论的全方位谴责。但无论如何,李庄当庭认罪的事实是这次审判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转折点,因为在此之前,来自律师界的声音几乎是无一例外地支持李庄,而法学专家们也纷纷指出本案一审过程中的诸多实体和程序问题,尤其是在李庄嫖娼事件之后,重庆政法机关的公信力已经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许多质疑。
这样一来,一审的种种程序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弥补,当庭认罪的李庄的公众形象也轰然倒塌,甚至连此前支持他的一些律师同行对于李庄的人格和职业操守也都开始产生怀疑。与此同时,有网民指出,李庄在二审结束时的六条陈述是精心创作的藏头露尾之作,每条陈述的首字和末字连起来是被逼认罪缓刑、出来坚决申诉的谐音。2月9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庄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而李庄在其自辩书中否认这一指控,声称龚刚华所安排的三位员工与他从未谋面,他对龚刚华为何安排他们作证也毫无所知。
从李庄被重庆公安机关拘留起到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对此案盖棺定论为止,关于李庄案的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可谓汗牛充栋。此后,龚刚模的亲友开始为他寻找辩护律师,最终联系到了以重大刑事案件辩护而闻名全国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康达所则将这一案件交给了所内的合伙人律师李庄。
次日下午,李庄在京邀请了包括陈光中、陈兴良等著名法学家在内的专家学者共同审阅了龚刚模案的卷宗材料复印件,四位专家就此案出具了专家论证意见。在对李庄案的各路评论里,笔者十分认同一个观点,即要区分李庄案件和李庄事件,因为只有作了这一区分,才能理解李庄审判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各种相关的政治、社会问题。
认清这一现实,所谓的司法改革倒退论其实是一种对我国法律改革进程的乌托邦式的误解,因为改革从来不是从一种价值观到另一种价值观的线性变化,而是两种不同价值观在具体的制度和事件中的持续博弈。这个令人尴尬的现实生动地反映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控辩双方地位和权力/权利严重不平等的现状——在一个证人从不出庭、律师不敢取证、法院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还可以抓律师的刑事司法体系下,公诉人当然可以高枕无忧,辩护律师则是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二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